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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適用性,同性異性有差嗎?

有的人未必在婚前,就已發現自己的真正性向,甚至有在婚後才與同性外遇的新聞;加上現在,由於同婚專法通過,想必一定有更多人想知道,若是出軌對象為同性,那麼是否適用通姦罪,以及是否能夠判決離婚呢?

民法第1052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且依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在新北的一件案例中,由於妻子發現丈夫舉止怪異,在房內放下錄音筆後,才得知丈夫外遇,並且外遇對象為同性,甚至將對方帶回家中偷情。儘管無法以通姦處罰,但確認為侵犯妻子配偶權的情況下,判各賠50萬合計100萬。


※重要提醒:
外遇對象無論同性或是異性,都可引據此條文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但就通姦罪而言,由於以往限定男女性器交合,但現在同婚法已經通過,往後的案例上,還得依據法官判定,才能知曉。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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