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元配自行抓姦,或是委託徵信社抓姦,都需要注意相關的法條,由於時常會有蒐證、探查消息的時候,更要小心以下隱私侵害的部分:
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 315 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條,「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條,「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條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除此之外,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在台北的某起案例中,該名張姓男子與友人到摩鐵抓姦時,由於直接在對方開門時闖入,並且強行拍攝小王的下體,反被控告妨害秘密罪以及無故侵入住宅罪,被高等法院判拘役40天、緩刑2年定讞。
※重要提醒:
本儘管在外遇官司中,有些證據需要透過抓姦,才能夠掌握,但懂得相關法律,才能避免自己在取得官司勝利前,反而被反告,賠了夫人又折兵。
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