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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公開周杰倫用餐畫面,此舉可能觸犯「個資法」!

藝人的行為常常被放大檢視,有多大呢?除了開演唱會、出席代言活動、影視作品發表…等工作行程外,學歷、婚姻、子女、家庭、健康都躲不掉鎂光燈與放大鏡,更有些藝人連一日三餐都有人在追蹤。

今天就以天王周杰倫的新聞案例跟大家解析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範以及該法對人們個資的保障範圍。希望大家在快樂追星時也記得尊重對方的感受喔!

如果您有想直接電話諮詢的問題,歡迎直接撥打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

■新聞事件簡介
2020年7月,亞州天王周杰倫與朋友來到台中某間餐廳吃飯,女店員點餐時因為周董在大熱天仍戴著毛帽的關係,多看了幾眼,卻始終沒有認出周董就是自己的偶像,而是在事後查看監視器畫面才確認是偶像,對於自己沒有當下就認出來感到可惜。

該店店長:「我一開始看到他,是想說奇怪,那麼熱的天氣,怎麼有人戴毛帽,所以我就注意看他一眼,距離很近,所以我覺得我世界瞎啊。」

事後又將監視器畫面發佈到社群平台,沒想到經多人轉發,引起一陣騷動,也因為那段用餐畫面的公開,讓周董本人發聲表示不滿,在個人的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發佈限時動態,並搭配「這是一家餐廳該有的服務嗎?」、「用監視器拍照的意思是?」等文句,明顯對店家的行為感到十分無奈。

店家雖無惡意,但確實讓被拍攝、公開影像的人感到不舒服。事後店家也對周董道歉,說明是因為單純想滿足員工心願,不知道會被轉發引發這次風波,並再次鄭重道歉。
■新聞事件分析
事件最後周董也撤除該篇動態,算是和平落幕,但相信無論是誰都不希望自己的用餐畫面以監視器錄影的方式輸出並在網路上供人瀏覽。

說到「監視器畫面」通常大家都會聯想到追蹤犯罪、發生事故時才會請檢調單位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來查證、當作訴訟的證據。而周董今天自己只是跟朋友出門吃飯,就被公開從店門口到點菜、用餐的監視器畫面,雖說是公眾人物,但仍難免因此行為感到傻眼無奈。

■事件牽涉之法律問題

從用餐的監視器畫面中可以辨識出當事人是周杰倫,即表示這屬於個資的一部分,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3、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4、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5、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6、 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7、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8、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9、 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因為發佈監視器畫面的行為已危害周董個資,若真要追究,可依個資法19、20條,因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影像。
若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9條
1.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而周董並未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2.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0條
1.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而周董並未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2.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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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光鮮亮麗的明星除了接受粉絲的喜愛,也比一般人承受更社會上更多社會輿論、各層面的放大檢視,但不代表他們的隱私權、個資不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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