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3. 法律規定哪些情形下哪些人有優先承受權?
基地房屋、耕地、共有應有部分的優先購買權
重點整理:誰有優先購買權
不動產出賣或拍賣時,法律賦予特定人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常見三種情形:基地或房屋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耕地出賣(耕地承租人)、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人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
- 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優先
- 房屋出賣:基地所有權人優先
- 耕地出賣:承租人優先承受
- 共有應有部分出賣:他共有人優先承購
本文導覽
三種常見的優先購買權
| 情形 | 優先購買權人 | 法源 |
|---|---|---|
| 基地出賣 |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 |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
| 房屋出賣 | 基地所有權人 |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 | 承租人(房屋所有人) | 民法第426條之2 |
| 耕地出賣或出典 | 耕地承租人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 |
| 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 | 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
多久內要主張?
《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法院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會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表示是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買;法律未明定該期間的,實務上多參照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定為十日。
拍賣抵押物的流程,請參考 Q14. 拍賣抵押物程序流程圖
優先購買權常見問題
Q:房東要賣基地,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有。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Q:共有人賣自己的持分,其他共有人可以優先買嗎?
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Q:接到出賣通知多久內要表示?
依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104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