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8. 何謂「強制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調解前置事件,以及調解不成立後的程序
重點整理:強制調解是什麼
調解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第403條列舉的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俗稱「強制調解」或調解前置;直接起訴的,依第424條視為調解之聲請。不過「強制」的只是要先進入調解程序,不是強迫接受對方條件;調解不成立,就回到訴訟程序。
- 第403條所列事件須先調解
- 直接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 不同意條件,可讓調解不成立
- 調解不成立後可聲請即為訴訟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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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件要先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強制調解」只是要求先進入調解程序,法院不會強迫當事人接受對方的意見。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調解即不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離婚等家事事件另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調解前置,請參考 婚姻法律專欄 Q12
強制調解常見問題
Q:哪些民事案件起訴前一定要先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例如相鄰關係、界線、共有物、租金增減、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僱傭、合夥、親屬間財產權爭執,以及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爭執等。
Q:強制調解是不是一定要接受對方的條件?
不是。強制調解只是要求先進入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不同意對方條件,調解即不成立。
Q:直接起訴會被駁回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無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