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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偽證罪?

偽證罪是指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簡單來說就是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指在正式宣誓後說謊或作出被證明為不實的陳述。它是一種刑事罪行,因為證人宣誓過會說真話,而為了確保法庭的公信力,證人的證供必須可信,宣誓下作假證供會剝奪法庭公平審判的能力,造成誤判,所以是嚴重的罪行。 就事實提出分析論述並不構成此罪,因人受推理能力所限,經常有不精確的結論,這並非故意的,就不會成立偽證罪。

一、什麼是何謂偽證罪?偽證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進行司法程序時,證人的說詞與證物都是會影響法庭判決結果的重要依據,而「偽證」就是指行為人在法庭上做出假的證供,導致檢察官或法官做出錯誤的判決,影響到案情的最終結果。
關於為什麼法律要特別規範偽證罪,要告別人偽證罪要符合什麼條件,本人下面有更詳盡的說明。

(一)、 偽證罪的定義?
刑法偽證罪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確保國家的司法權可以順利運作,讓我國法院可以得到正確性較高的說詞與資料,避免在證詞偏頗或被欺騙的狀況下做出錯誤判決,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及當事人的權益,但偽證罪成立是有相當構成條件的,並不是在訴訟當中單純有人說謊就可以提告!

(二)、成立偽證罪的三項要件是什麼?
依據刑法第168條規定,要成立偽證罪,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
1.行為人的身分必須符合「證人」、「鑑定人」、「通譯」這三種身分其中之一:
因此,被告在自己的案件開庭的時候縱使說謊,並不會成立偽證罪;反過來說,被告替同案的共同被告出庭作證的時候,如果說謊的話,仍然會成立偽證罪,也就表示,如果不是這幾種身分的對象,這條罪就不會成立,其中「被告」因為在法律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所以就算「被告在法庭上都在說謊,仍然無法構成偽證罪」原因就是當事人的身分是被告,而不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所以即使被告說謊偽證罪也不會成立。

2.行為人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1)、 所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惟不以結果之發生為必要,則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該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71號判決參照)。
(2)、 所謂「虛偽之陳述」,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為相當;質言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始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0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4895號判決意參照)。
(3)、簡單來說就是明知道自己說出來的證詞跟事實全然不符,但還是說了;或為了偏袒當事人而刻意說謊,這種主觀跟客觀上的行為都滿足,就符合「虛偽陳述」;但如果僅是故意不陳述或說不記得,就很難符合偽證罪的構成要件,要特別說明的是「跟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是指「會影響到法庭裁判結果的事項」,如果是講一些無關緊要的錯誤資訊,那就不算。

3.行為人已完成具結程序:
(1)、「具結」是指用實際行為來說,就是法官或檢察官充分告知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作偽證會有什麼後果,並當庭朗誦後簽名,就算完成具結程序。履行作證之義務,自當據實陳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為強制證人據實陳述,以發現真實,乃採書面具結,即對依法有具結能力之證人,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先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再命其朗讀內載「當(係)據實陳述」、「決(並)無匿、飾、增、減」等語之書面結文,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出具之,以擔保其所陳述之證言為真實,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至第189條規定自明,係證言真實性之程序擔保。
(2)、 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即應負刑法第168條規定之偽證罪責。
(3)、 簡單來說,刑法上之偽證罪,就已出具書面擔保,猶違反據實陳述義務之證人課予刑事責任,乃為實現要求證人據實為證,以達保護司法權正確行使之立法目的所為之具體規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40號判決參照)。
(4)、只有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證才需要具結,警察訊問時並不需要,所以基本上警詢的偽證罪筆錄不能當成提告的證據,再來就是年齡未滿16歲及有精神障礙,不能理解具結意義跟效果的人不可以進行具結程序。「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的旁系血親、2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法官沒有事先提醒具備這些身分的證人,就走完具結程序,這樣的具結是沒有效力的。所以,要滿足以上構成偽證罪條件其實不容易,可一旦成立偽證罪,情節重大的話可能會面臨很重的牢獄之災,民眾如果有被傳喚當證人,切記不要為了義氣亂說事實或隨便指控,如果幫人作證但最後告不成,對方除了可能反咬原告訴人誣告之外,也可能會告證人偽證。

二、偽證罪告發時效與追訴期
如果當你發現有人作偽證想伸張正義,想告訴檢察官,讓司法介入偵辦,是否能進入司法流程,這和你在這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有關,以下本人和您分享刑事訴訟法裡面的相關規範:
(一)、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如果你是偽證的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
(二)、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如果你知道某人有犯罪嫌疑,但不是事件的受害者,可以向檢察機關「告發」。
(三)、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如果你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某人有犯罪嫌疑,可以向檢察機關「告發」。
(四)、 偽證罪追訴時效依刑度而定,偽證罪的刑度,本罪為刑法第80條當中提到的「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為20年」,所以偽證罪追訴期是20年。再來,偽證罪是「非告訴乃論」,代表就算沒人告發或提告,檢察官也可以自行偵辦或提起公訴;但不論是要告發、被害人提出告訴或檢察官提起公訴,都必須留意時效,避免吃了虧卻討不回公道。

三、偽證罪判決的灰色地帶
根據我國法務部99年至108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偽證罪及誣告罪案件偵查終結人數共計62,298人,偵查終結情形以不起訴處分46,859人最多,占75.2%,不起訴處分理由以「犯罪嫌疑不足」最多。
有時候證人在作證時的確沒有講出正確事實,不僅有可能影響判決結果,也都有完成具結,但為什麼部分的偽證罪判決結果卻多為不起訴呢?以下本人幫您分析偽證罪在法律上的評價為何。
(一)、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95號刑事判決結果顯示:假如證人是因為「誤會或記憶不清」導致證詞有誤,那麼就欠缺「故意」的意圖,也就不成立偽證罪。
(二)、不過到底證人是故意作偽證但假裝記錯,還是真的頭昏腦脹不小心搞混,法院會視案件及當事人的情況判定,目前還沒有比較明確的準則,只能建議告訴人要多費心找確實證據。
(三)、偽證罪為7年以下重罪,所以只要觸法就會被判7年嗎?雖然偽證罪刑法內容寫的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範圍非常廣,除非涉及重大案件且行為人沒有悔意或態度囂張,不然如果是偽證罪初犯、加上態度良好,積極想跟對方和解(或已經和解),偽證罪最輕也是有僅判處1個月的案例。

四、如果位許多證人在同一個案件同時都有說謊的情形,這幾位證人可以成立偽證罪的共同正犯嗎?

偽證罪係屬法律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所謂「己手犯」又稱為親手犯,簡單來說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且親自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構成的犯罪,不能 假手他人實施。 因此,只要不是親自實施者,就根本不可能成立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至多只能成立共犯(包括教唆犯、幫助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就會構成刑法之偽證罪。如果數名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不同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證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證詞各自負責,不影響其他證人,所以沒有理由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判決參照)。但是要提醒的是, 如果可以證明這幾位證人具有偽證罪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那麼這幾位證人當然就可以成立偽證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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