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拆屋還地,執行程序如何進行?可能產生哪些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27條:交出不動產與代為履行的執行方式與費用
重點整理:拆屋還地怎麼執行
判決命債務人拆屋還地,債務人不自行拆除時:拆除房屋屬於可代替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127條,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的費用,命第三人代為拆除;費用由法院酌定,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拆除後,依第124條解除債務人占有,將土地交給債權人。
- 法院通常先定期間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 拆除:以債務人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 交地:解除債務人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
- 債權人可能須先代墊拆除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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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 前項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必要時,並得命鑑定人鑑定其數額。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拆屋還地的執行流程
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持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執行費。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執行法院實務上通常會先定一定期間,命債務人自行拆除、遷讓。價值較高的建物,法院也可能先勸諭雙方協商作價讓售。
現場準備
界址不明時,函請地政機關派員到場指界;必要時請電力、自來水、瓦斯等機構到場協助斷線;屋內有需照護的人,先洽社福機構安置。
代為拆除並交付土地
債務人仍不履行,由執行法院命第三人代為拆除,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拆除後解除債務人占有,將土地點交債權人。
可能產生哪些費用?
- 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計算
- 拆除費用:由法院酌定,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第127條第2項)
- 測量、指界費用:地政機關鑑界、測量等規費
- 其他費用:搬運、保管屋內動產等費用
債權人代墊的必要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得求償於債務人,並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
強制執行的基本流程,請參考 民事法令專欄 Q3. 什麼是強制執行?
拆屋還地執行常見問題
Q:債務人不拆房子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27條,拆除屬可代替行為,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Q:拆屋費用由誰負擔?
依強制執行法第127條第2項,費用由執行法院酌定,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債權人代墊的必要費用可向債務人求償。
Q:拆除後債務人又占用土地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執行法第127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