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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聲請強制執行所提出之執行名義有哪幾種?
強制執行法第4條六種執行名義說明

重點整理:執行名義是什麼

聲請強制執行前,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也就是由國家機關確定債權內容、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文書。執行名義採法定主義,當事人不能自行約定創設;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共分為六類。

  • 執行名義法定,不能自行約定
  • 確定判決、和解調解筆錄最常見
  • 本票須先聲請本票裁定
  • 確定的支付命令也是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六種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執行名義
款次執行名義說明
第1款確定之終局判決判決已不能上訴而確定
第2款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命訴外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第3款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在法院成立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第4款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須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第5款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抵押權人、質權人聲請法院許可強制執行
第6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確定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國家賠償協議書等

第6款「其他依法律規定」的常見例子

  • 確定的支付命令: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 本票裁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 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 國家賠償協議書: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作成的協議書(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

取得執行名義後怎麼聲請強制執行,請參考 民事法令專欄 Q3. 什麼是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常見問題

Q:什麼是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國家機關確定債權人請求的內容與範圍,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公文書;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限於法律所列的六類。

Q:本票可以直接拿去強制執行嗎?

不行。須先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本票裁定,以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Q:私下簽的和解書是執行名義嗎?

不是。私下和解屬一般契約,對方不履行須先起訴取得判決;若經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或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核定,才可作為執行名義。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執行法第4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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