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聲請強制執行所提出之執行名義有哪幾種?
強制執行法第4條六種執行名義說明
重點整理:執行名義是什麼
聲請強制執行前,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也就是由國家機關確定債權內容、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文書。執行名義採法定主義,當事人不能自行約定創設;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共分為六類。
- 執行名義法定,不能自行約定
- 確定判決、和解調解筆錄最常見
- 本票須先聲請本票裁定
- 確定的支付命令也是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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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4條:六種執行名義
| 款次 | 執行名義 | 說明 |
|---|---|---|
| 第1款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判決已不能上訴而確定 |
| 第2款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例如命訴外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
| 第3款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在法院成立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
| 第4款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須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
| 第5款 | 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 抵押權人、質權人聲請法院許可強制執行 |
| 第6款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確定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國家賠償協議書等 |
第6款「其他依法律規定」的常見例子
- 確定的支付命令: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 本票裁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 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 國家賠償協議書: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作成的協議書(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
取得執行名義後怎麼聲請強制執行,請參考 民事法令專欄 Q3. 什麼是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常見問題
Q:什麼是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是國家機關確定債權人請求的內容與範圍,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公文書;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限於法律所列的六類。
Q:本票可以直接拿去強制執行嗎?
不行。須先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本票裁定,以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Q:私下簽的和解書是執行名義嗎?
不是。私下和解屬一般契約,對方不履行須先起訴取得判決;若經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或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核定,才可作為執行名義。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執行法第4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