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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活法律專欄

Q5. 進入他人電腦輸入MSN密碼來使用,是否犯法?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盜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的刑責

重點整理:盜用帳號密碼登入的刑責

可能犯法。依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MSN雖已停止服務,但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偷登入他人的LINE、Facebook、Email等帳號。本罪依第363條為告訴乃論。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電腦即可能成罪
  • 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罰金
  • 告訴乃論:被害人須於6個月內提告
  • 配偶、情侶之間偷登入帳號同樣可能觸法

刑法第358條怎麼規定?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保護的是資訊安全。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管理者需耗費大量時間人力檢查,因此立法對情節較重大的入侵行為科以刑責:以盜用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的方法入侵他人電腦系統。

常見情形

可能成立本罪

  • 趁對方不在,用猜到或偷看到的密碼登入其LINE、Facebook或Email
  • 用他人的帳號密碼登入網路銀行、遊戲帳號
  • 破解他人手機或電腦的螢幕鎖

可能另涉其他罪責

  • 登入後刪除或變更他人資料:刑法第359條
  • 截取或竊錄他人非公開通訊內容:刑法第315條之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盜用帳號冒名發文或詐騙:可能另涉偽造文書、詐欺等

刑法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依第363條須告訴乃論。配偶外遇時偷看對方帳號蒐證,也可能觸法,請參考 婚姻法律專欄 Q9

入侵電腦罪常見問題

Q:用別人的密碼登入LINE或Facebook會犯法嗎?

可能會。依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Q:入侵電腦罪是告訴乃論嗎?

是。依刑法第363條,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Q:密碼是對方告訴我的,也算犯罪嗎?

關鍵在於是否「無故」,也就是有無正當理由或權限;若對方同意使用,原則上不屬無故入侵,但超出同意範圍使用仍可能有爭議。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358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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