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 租賃契約如何訂立
租賃的定義、契約成立、超過一年須書面,以及租屋契約應注意事項
重點整理:租約怎麼成立
依民法第421條,租賃是一方把物租給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不限於租房子,也包括租車、租地。依第153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租約就成立,不以交付租賃物為必要。但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者,依第422條應以字據訂立,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租約即成立
- 不以交付租賃物或特定格式為必要
- 不動產租約逾一年應書面訂立
- 住宅租賃可參考內政部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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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如何成立?
《民法》第421條第1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所以只要雙方對租賃物與租金達成一致,租約就成立了,不一定要使用定型化的租約書,也不必等到交屋。
超過一年的房屋租約,一定要寫書面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不定期租賃的出租人,原則上須有法定事由才能終止租約;另外,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約,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請參考 Q1. 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相關問題)。
訂立住宅租約要注意什麼?
- 確認出租人是否為所有權人或有權出租(可查建物登記謄本)
- 寫明租賃標的、租期、租金及給付方式、押金
- 押金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土地法第99條)
- 約定修繕責任、水電管理費負擔、提前終止的條件
- 點交時拍照記錄屋況,作為退租時的比對
- 住宅租賃可參考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押金與定金的規定,請參考 Q15. 押金、定金各該收多少才合理?;修繕責任請參考 Q11. 租屋處的東西毀損,該由誰來修繕?
租賃契約訂立常見問題
Q:租約一定要寫書面嗎?
一般租約雙方意思一致即成立;但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Q:還沒交屋,租約就成立了嗎?
是。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不以交付租賃物為必要。
Q:押金最多可以收多少?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及土地法第99條,押金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421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