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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買到泡水車發生車禍的損賠?
瑕疵擔保、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損害賠償,以及身體受傷的侵權責任

重點整理:買到泡水車怎麼辦

泡水車屬於物的瑕疵。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買方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是泡水車,依第360條,買方也可以不解約,改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若因車輛瑕疵發生車禍而受傷,還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第184條請求身體受傷的損害賠償。

  • 瑕疵擔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故意不告知瑕疵:可請求損害賠償
  • 身體受傷: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
  • 發現瑕疵後應從速通知賣方

案例:A向B買車,B明知是泡水車

A向B購買一輛車,不知道該車是泡水車,B卻明知而未告知。之後A因車輛瑕疵發生車禍,A受傷、車輛全毀。A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A可以主張的權利

買到泡水車的請求權
請求內容法源
物之瑕疵擔保出賣人應擔保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解除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第359條
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
加害給付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而發生前項以外之損害(例如身體受傷)者,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第2項
侵權行為出賣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買受人的身體、健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也就是說,A除了可以解約或減價,因B故意不告知泡水車瑕疵,還可以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車禍造成的身體傷害(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另可依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請求。

要注意的期限

買受人應從速檢查受領之物,發現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356條)。依民法第365條,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六個月的限制。

建議保留買賣契約、車況說明、對話紀錄,並請專業機構鑑定車輛是否為泡水車。

泡水車糾紛常見問題

Q:買到泡水車可以退車嗎?

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依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Q:賣方故意隱瞞泡水車,可以求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360條,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Q:因泡水車出車禍受傷,可以向賣方請求嗎?

可以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不完全給付,以及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359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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