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4. 拍賣抵押物程序流程圖
從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查封鑑價、拍賣到分配與債權憑證
重點整理:拍賣抵押物怎麼走
抵押權人的債權到期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流程是:先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 聲請強制執行 → 法院查封並囑託地政機關登記 → 鑑價、定底價 → 公告拍賣 → 拍定後分配價金;不足受償的部分,可換發債權憑證。
- 第一步: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 第二步:持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 查封、鑑價、公告拍賣
- 分配後不足部分換發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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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程序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檢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債權證明(例如借據、本票、支票影本),向法院聲請並繳納裁判費。
聲請強制執行
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及確定證明後,檢具裁定、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繳交執行費。
查封
法院審查後訂定查封日期,由債權人導引執行,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估價、鑑價
債權人繳交鑑價費,法院委請鑑價後訂定拍賣底價,並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定期拍賣
法院公告拍賣日期並刊登;依序進行第一拍、第二拍、第三拍及特別拍賣。
分配
拍定後依法分配價金。全額受償則程序終結;不足受償時,可持其他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就同一債權聲請,並換發債權憑證。
拍賣時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請參考 Q13. 法律規定哪些情形下哪些人有優先承受權?;強制執行的基本概念,請參考 民事法令專欄 Q3. 什麼是強制執行?
拍賣抵押物常見問題
Q:抵押權人可以直接拍賣房子嗎?
不能自行拍賣,須先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Q:拍賣抵押物裁定是執行名義嗎?
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抵押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得為執行名義。
Q:拍賣後錢不夠還債怎麼辦?
不足受償的部分,可持其他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時再聲請執行。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執行法第4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