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債權人應如何調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國稅局、地政事務所查詢,以及聲請執行法院調查與命債務人報告財產
重點整理:怎麼查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要有財產才能執行。債權人可以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例如存款利息、股利、薪資、不動產、汽車),知道不動產地址時也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聲請強制執行後,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也可以向稅捐等機關調查,並得依第20條命債務人報告財產。
- 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所得資料
- 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登記謄本
- 執行法院可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
- 法院可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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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自己查的管道
| 管道 | 可以查到什麼 |
|---|---|
| 國稅局(持執行名義正本及債務人身分資料) | 財產歸屬資料(不動產、汽車、投資)、所得資料(薪資、利息、股利、租金),可推知存款銀行與工作單位 |
| 地政事務所 | 已知地號或門牌的不動產,可申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 其他可執行的財產 | 例如債務人把房子出租給他人,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也可以執行 |
從所得資料中的利息所得可推知債務人在哪家銀行有存款,從薪資所得可知道扣繳單位(雇主),再向法院聲請扣押存款或薪資。
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也會協助調查
《強制執行法》第19條
-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依第20條,已發現的財產不足抵償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狀況。依第27條,查無財產時,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可再聲請執行。
強制執行的完整流程,請參考 民事法令專欄 Q3. 什麼是強制執行?
查債務人財產常見問題
Q:債權人可以去國稅局查債務人的財產嗎?
可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正本,可向國稅局申請查詢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Q:法院會幫忙查債務人的財產嗎?
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執行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並得向稅捐等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依第20條也可命債務人報告財產。
Q:查不到財產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可再聲請強制執行。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執行法第19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