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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何謂假扣押?何謂假處分?和一般之強制執行有何不同?

答:

(一)假扣押係債權人就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執行,聲請法官所為之裁定。法院對準許假扣押之裁定,不待確定即得為執行名義。但假扣押裁定如附有擔保之條件者,須供擔 保後始得執行。其執行方法,僅得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全財產,不得更使債權人滿足其債權。假扣押聲請需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

(二)假處分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之現狀之假處分及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假處分之聲請準用假扣押之程序。

(三)依強制執行之效果而為分類:強制執行可分為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前者指強制執行之結果,可使債權人滿足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後者指強制執行之結果,僅得保全權利。確定判決,或假執行裁判之執行屬於前者,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屬於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