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5. 什麼是「起訴」、「不起訴」和「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偵查終結的三種處分、不起訴事由,以及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
重點整理:偵查終結的三種處分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會做出三種決定之一:起訴(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第251條)、不起訴(有第252條法定事由應不起訴,或第253條輕微案件得不起訴)、緩起訴(第253條之1)。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得於10日內聲請再議;再議被駁回,得於10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舊稱交付審判)。
- 起訴:足認有犯罪嫌疑
- 不起訴:應不起訴與得不起訴
- 緩起訴:1至3年緩起訴期間
- 不服:10日內再議,駁回後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本文導覽
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 處分 | 要件 | 法源 |
|---|---|---|
| 起訴 | 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是否有罪由法院審判決定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
| 應不起訴 | 有第252條各款法定事由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
| 得不起訴(職權不起訴) | 第376條第1項所列輕微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
| 緩起訴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定1年以上3年以下緩起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
哪些情形應不起訴?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 曾經判決確定者。
- 時效已完成者。
- 曾經大赦者。
-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被告死亡者。
-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行為不罰者。
-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 犯罪嫌疑不足者。
實務上最常見的不起訴理由,是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告訴人應盡量充分蒐集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不服不起訴怎麼辦?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
聲請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253條、第253條之1的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上級檢察署審查
再議有理由者,發回續行偵查或命起訴;無理由者,駁回再議。再議書應具體指出事實認定的錯誤、漏未調查的證據,最好提出新事證。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告訴人不服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民國112年修法前稱「交付審判」)。
緩起訴的條件與應履行事項,請參考 車禍處理專欄 Q19
起訴與不起訴常見問題
Q:被起訴就代表有罪嗎?
不是。起訴只代表檢察官認為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有罪及如何處罰,由法院審判決定。
Q:不服不起訴處分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Q:再議被駁回還能怎麼做?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Q:不起訴和緩起訴有什麼不同?
不起訴是有法定事由或輕微案件而不提起公訴;緩起訴則是犯罪嫌疑已足以起訴,檢察官裁量給予1至3年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原則上不得再起訴。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