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6. 房屋買賣違約問題?
債務不履行的類型、能否單方解約、解除契約與違約金酌減
重點整理:房屋買賣違約
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雙方都受契約拘束,不能單方面任意解約,必須有約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對方遲延給付時,依民法第254條定期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即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契約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依第252條可以請求法院酌減。
- 違約類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 無解除權不能單方解約
- 遲延給付:定期催告後得解除契約
- 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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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債務不履行)有哪些類型?
| 類型 | 說明 | 例子 |
|---|---|---|
| 給付不能 | 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 | 要賣的房子在交屋前被燒毀 |
| 給付遲延 | 履行期屆至,可以給付而未準時給付 | 賣方未依約交屋、買方未依約付款 |
| 不完全給付 | 已給付,但內容不符契約本旨 | 交付的房屋是海砂屋、凶宅而未告知 |
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嗎?
原則上不行。契約成立生效後,雙方須依約誠信履行,除契約有約定解除事由,或發生法定解除原因,否則一方表示「解約」並不生解除效力,契約仍然有效。
| 情形 | 方式 | 法源 |
|---|---|---|
| 對方給付遲延 | 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 | 民法第254條 |
| 對方給付不能(可歸責) | 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損害 | 民法第226條、第256條 |
| 對方不完全給付 | 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權利,另可請求加害給付的損害 | 民法第227條 |
違約金過高可以酌減嗎?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不動產買賣契約常約定違約金,內政部公告的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15%為限。違約金是否過高,由法院斟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等情形決定。
房屋一屋二賣的問題,請參考 Q20. 一屋二賣的效力為何?
房屋買賣違約常見問題
Q:簽約後可以反悔不買房子嗎?
原則上不行。契約成立後須依約履行,除有約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否則單方表示解約不生解除效力;任意不履行可能須負違約責任。
Q:賣方遲遲不交屋怎麼辦?
依民法第254條,可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Q:違約金約定太高怎麼辦?
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的事實、證據與程序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254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