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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旅館蒐證行不行?抓姦不觸法,必須注意這件事!

汽車旅館蒐證行不行?抓姦不觸法,必須注意這件事!

汽車旅館蒐證行不行?抓姦不觸法,必須注意這件事!

■案件內容
一名醫生發生外遇,與小三多次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某日,其余姓妻子發現醫生又要和小三在汽車旅館約會,便決定和友人及徵信社人員共4人,前往該處抓姦。
余妻等人尾隨醫生進入汽車旅館後,便租借醫生和小三對面的客房,待小三出現進入客房時,再偷偷潛入車庫,放行其餘幾人並至醫生與小三留宿的客房門口等候,待時機成熟一舉闖入錄影,順利取得醫生和小三裸體畫面。
雖余妻為閃避觸犯「侵入住宅罪」,事前撥打110報警,謊稱丈夫有自殺疑慮,請求幫助,但仍舊遭醫生提告。
經過審理後,法官裁定,余妻與其同夥不僅闖進汽車旅館房間,還搶走對方身上掩蓋之衣物布料以便自己拍照、錄影,侵害了醫生和小三的權利,因此以侵入住宅罪和強制罪,判處抓姦眾人拘役各30日至50日。

■法律分析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6條
1.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2.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便為侵入住宅罪,它本身的構成要件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因此,雖然余妻有先行備案,但是眾人未等警方到場便闖入房間,仍舊構成無故侵入,因此在此案中,出軌醫生的提告成功。

此外,即使你提早藏身於屋內,或是對方要求你離開,你卻滯留不肯走,都會構成侵入住宅罪。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即是俗稱的《強制罪》,在本案中,小三曾想拿毛巾遮掩自己的裸體,卻遭到抓姦人員的制止,並奪取毛巾,強迫醫生和小三維持裸體狀態以供拍攝,此外此舉也剝奪了二人使用房間設備的權利,因此構成強制罪要訴而獲罪。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本條第2項明定,未遂犯罰之,所以即使未遂,只要懷有犯意,仍以強制罪論處。

■這場抓姦行動還有可能觸犯什麼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妨害秘密罪》
抓姦時,很多人急著拍下、錄下所有「證據」,這些證據包含通姦畫面、雙方隱私部位裸露等等,因此在某些情形下,也有可能遭到法官認定此為「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隱私部位。

H2 汽車旅館抓姦卻無罪?
汽車旅館抓姦可不一定就有罪,我們可以看看以下新聞案例—
洪姓男子與陳姓妻子結婚多年,後因洪男懷疑陳妻外遇,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蒐證,並順利發現陳妻與小王滑進了汽車旅館,洪男得知消息,立刻找了父母陪同,與徵信社會合進行抓姦。
眾人等二人辦完事準備退房,打開車庫之際衝入,洪男更是直衝進房間內,取得陳妻與小王使用過的衛生紙、濕毛巾及毛髮等作為證物送驗。小王見其舉動憤而向眾人提告「侵入住宅罪」和「違法蒐證罪」。
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辦發現,由於案發時,小王與陳妻已退房欲離去,因此洪男進入並未觸法,全案偵結以不起訴處分。

■法律分析
本案以上述提過的法條分別檢視,為什麼同樣是汽車旅館抓姦,卻有起訴和不起訴之差別呢?其實最關鍵的一點在於「汽車旅館房間的使用權」。

先從侵入住宅罪來看,雖然本案看似同樣侵入住宅,但主要取決於這是屬於「誰」的住宅,在私人住宅領域中,像汽車旅館房間,在尚未有租客前,都歸屬於業主,一旦有人入住,則該權利則歸屬於租客。
因此大家有發現嗎?本案的最大關鍵就在此處浮現—小王和陳妻「已經退房」,房間的歸屬權便已歸還給業主。所以,只要業主不提告,此罪便無法成立,而違法搜索等指控,自然也不成立。

舉例來說,今天隔壁有人入侵,你抓住了犯人,不可能替鄰居提告犯人觸犯《侵入住宅罪》,除了過度熱心之外,由於該處並非你的私人領域,因此你的指控是無法成立的。就像本案的小王,因為已經退房,便無法用此罪指控洪男。

常見問題

■有警察陪同,就可以進行抓姦嗎?
當通姦尚未除罪化之時,這種案件都屬於刑法範疇,警方是會出動的。但當通姦除罪之後,警方基本上已經不會再為抓姦而出動,因此才會看見第一則新聞案件中醫生娘余妻先行報警「丈夫要自殺」,試圖以此避開觸法危機。

■既然已報警,為何仍觸法?
《行政執行法》 第36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 對於人之管束。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執行法》 第40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第一則新聞觸法的道理很簡單,余妻僅報警,而未待警方到場。警方到場之後,始可破門。既然有民眾報警「丈夫有自殺疑慮」,則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40條,在即時強制狀況下,警方只要抵達現場,都可以「正當理由」進入私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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