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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正宮的敗仗,配偶權並不存在?

一場正宮的敗仗,配偶權並不存在?

一場正宮的敗仗,配偶權並不存在?


■案件內容
2022年4月,一則外遇事實明確,正宮卻敗訴的新聞登上檯面:
一名林姓女子因為丈夫外遇,且不堪王姓小三長期騷擾,因此向該名小三提起民事訴訟,告其侵害配偶權。
在民事訴訟提起之時,林女亦曾在通姦除罪化前,以刑法通姦罪向前夫及小三提告,前夫在審理中途向林女和解,因此林女只保留對小三的訴訟,最後判決結果為林女勝訴。
然而,進行到民事法庭的訴訟之時,儘管林女認為此外遇事件導致她離婚,失去妻子的「身分權」,以及王姓小三長期的騷擾,致使她必須做心理諮詢,侵害到了她的「健康權」。但進行審理的法官吳佳樺卻認為,性自主權為憲法優先保障之自由權,且外遇之事並未侵害林女身為配偶的身分權,且無直接證據能證明她的健康狀況與本案有因果關係,判決林女敗訴。
由於此案與以往判例完全不同,因此引起社會熱議,究竟這個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

中華民國憲法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中華民國民法 第195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在本案件中,林女所提出之民事訴訟主要依據《民法》195條所保障的「配偶權」,而法官則依據《憲法》及憲法法庭釋字791號做為主要參考。因此,我們首先需要釐清的便是法律中的「主次關係」。

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
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2.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中華民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因此是我國最高位階的法律,依法律位階排定,憲法為首、法令為次、而命令最末。憲法保障了個人的自由權、受益權及參政權。而在眾多自由權中,性自主權就囊括在憲法第22條中,性自主權即為「性行為自由」。

由於是最高位階之法律,憲法自然凌駕於民法之上。
而2021年,大法官釋憲宣布通姦罪違憲,根據釋字791號提到: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夠受國家恣意干預的婚姻自由,其中也包含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決定如何經營婚姻關係的權利。」、「婚姻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而婚姻美滿則仰賴雙方的努力與承諾。」

對此,本案法官認為,在通姦除罪化的釋字791號上,已可明顯看出憲法優先保障人民的個人人格自主權,並不應再以憲法約束人民婚姻中的忠誠義務,既是如此,夫妻雙方都是自由個體無法主宰另一方的意志與行為,因此林姓女子丈夫的性自主權受到憲法保障,民法中所提之配偶權概念則並不存在,而既然不存在,林女當然無法主張王姓小三「侵害配偶權」,判決敗訴。

常見問題

■釋字791號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A:民國109年,大法官釋憲,宣布《刑法》239條及其但書因限制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權,並且以刑法約束婚姻忠誠無助於婚姻關係,且此情事並未涉及公共利益,違法比例原則,違憲。而但書中的相姦法規定了忠誠方只能向配偶撤銷告訴,也屬差別待遇,無效。自此釋憲之後,通姦罪撤除,台灣不再是伊斯蘭國家之外以刑法約束婚姻忠誠之唯一國家。

■一般民事訴訟中的《侵害配偶權》是指什麼?
A:婚姻是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所締結的身份契約,所以在婚姻關係中,雙方皆須負貞操、忠誠及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與義務,這項義務就是在《民法》195條中所述「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
因此,當有一方違背著婚姻忠誠之義務,和他人發生踰越身份的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身份權益,就是一般婚姻訴訟中所聽見的《侵害配偶權》。
而侵害配偶權相關法條,除了《民法》195條外,有些法官亦會參照《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上述兩條都是我們在侵權的婚姻官司中,常見之引用法條。

■上述案件中,正宮已經離婚,為什麼還能提告?
A:《民法》197條
1.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2.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離婚了還能提告嗎?相信很多人都有疑問。侵害配偶權屬於「侵權行為」,因此根據197條所規定,行使權在2年內不行使才消滅,而起始時間是以「得知對方外遇當日」為首日,往後推算兩年。因此本案中,林女即使已經離婚,但是得知配偶權被侵害後2年內提告,是可以的。而若是外遇行為已發生超過10年,林女才得知此事發生,則無法提告。

法律雖有明文條例,但依據各法官的自由心證,會出現解釋上的不同而影響判決,因此有任何法律問題,皆可先致電03-2200161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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