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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前任將私密照公開於網路?

分手後前任將私密照公開於網路?

分手後前任將私密照公開於網路?

■案件內容
愛意正濃時,有些人會拍攝一些情侶間的私密影像,而這竟成二人分開後的惡夢!一名李姓工程師在與林姓女友分手後,竟將數十張裸照上傳至社交網站Twitter給他人觀賞瀏覽。後來,林女接獲朋友通知,發現自己和前男友的合照及數十張露點裸照在網路上流傳,憤怒要求李男撤除照片,對方卻置之不理,林女憤而向李男提起妨害風化、加重誹謗罪等告訴。
警方接受報案後,曾約談李男,並依妨害風化及加重誹謗罪將其函送法辦,待檢調單位傳喚出庭,李男辯稱不認識林女,也否認自己為該帳號主人,但經檢方調查,發現該相簿除了林女的裸照之外,還包含二人的親密合照,李男才改口認識林女。
因李男大量上船並散布林女的露點裸照,並清楚拍下林女面貌,因此檢方最後以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加重誹謗罪起訴李男。

■法律分析
在本則新聞案件中,檢察官以「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加重誹謗罪」將李男起訴,在親密關係暴力中,恐嚇並散播前任私密照為最常見之行為,而所涉及之刑法亦為這兩條。

中華民國《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1.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無論是意圖或是真的散布,經查證確為事實後,都會觸犯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而若是將其照片或錄像附於某件物品上,如燒錄成光碟,則無論來源為何,皆全部沒收。

中華民國《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310條中的誹謗罪分為「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兩者的區分方式簡單來說便是以「嚴重程度」及「透漏資訊多寡」為主,比如若是言語傳述有損他人名譽之事,則為誹謗罪。像是本案中的將林女露點裸照在網路上公開,並「清楚可辨認」影像中之人面貌,便屬於加重誹謗罪之範疇。

*誹謗罪第3項所述,並非只要所述之事實為真實便無需負擔法律責任,而取決於所述之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若是你所公開之有損他人名譽之事僅與私德有關而無關公益,則仍視為誹謗罪。

■本案是否有構成林女欲提告的妨害風化罪?
或許有人曾有疑惑,那林女所提告的妨害風化罪為何沒作為罪名被起訴?其實,上述分析中所提及的《刑法》235條便已包含在妨害風化罪之中。妨害風化罪作為刑法第16章之一,以妨害善良風俗為主,內容不僅包含「散布猥褻物品罪」、「公然猥褻罪」、「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亂倫罪」等等。

■若是不雅照為對方偷拍之行為,觸犯什麼罪?

中華民國《刑法》351-1條—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舉凡你自身所有的權利,如言論、活動、身體隱私都受法律所保障,因此即使身處於親密關係中,若是你並不知對方偷拍,都將構成妨害秘密罪。

常見問題

■前任威脅要散布我的不雅照,可以提告嗎?
遇到恐怖情人,很多人在分手報復中都會遭到的一環—對方威脅要散布自己的不雅照或影片,至於會不會真的散布尚未可知,當然也不乏已散布的。但若是遭到恐嚇,是絕對可以提告的。

跟騷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1.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2.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3.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4.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跟騷法第3條,又稱恐怖情人條款,通常這類恐嚇威脅之言語都已符合以上幾點,足以認定構成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很多人會遭到對方威脅「我讓別人看你有多騷」等語,這些言論便已符合「以名譽之事恐嚇他人」,構成犯罪。

■若是遭到偷拍裸照,對方卻不刪,該怎麼自保?
目前尚無法律可規範「拍攝者不刪」,但若是偷拍,則可以上述妨害秘密罪提告對方,並向檢方申請扣押對方電子設備,也許多人會因為害怕獲罪而在開庭前刪除。

而若是在你知情的情況下拍攝,如情侶間的情趣照,則只要對方並未公開或恐嚇公開,拍攝者便有持有該照片之權利,目前尚無法律規範。

因此最好的做法就是「絕對不要拍攝任何私密照」,才能確保毫無外流之風險。

誰都不想遇到恐怖情人,可他們潛伏於大眾之中,很多人都是在交往之後才顯露本性,只能說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就是盡量不要將自己的隱私置於對方手中,而愛你的人是絕不會逼迫你的。

若你正遭遇恐怖情人,或是有任何與法律相關的感情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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