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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就算惡意遺棄嗎?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就算惡意遺棄嗎?

丈夫長年旅居國外工作,放長假也未有回台之意;妻子跟婆家的人不合,沒想到一回娘家就再也不願意回來。婚姻狀況層出不窮,分居也成現代夫妻常見的感情不和證明,但若想要訴請離婚,這能成為理由嗎?

很多人都認為,夫妻分居就可以做為離婚理由,接著就想知道,分居多久才可以訴請離婚,但事實上,這個問題卻沒有一個法定認可標準,因此這個問題說實在是無解。

分居可以做為離婚依據嗎?分居多久才能離婚?今天這篇文章來為你解答。

有分居事實就能離婚嗎?

法律講求證據,即使離婚也一樣。雙方合意結婚,就必須雙方同意離婚。若是有一方不肯的話,就必須要提出證據證明婚姻以難以存續。這時候,若說夫妻2人已經分居的話,就算是理由嗎?

★中華民國《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分居不是離婚理由
根據民法1001條,可以看出夫妻的確具有「同居」之義務。但是如果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就不算對方未執行同居之義務。因此,根據以上法條,可以明確看出,分居通常只是用來作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難以存續的判斷依據,而法官大多並非以此為主要離婚理由。比如遭受到婆家長期霸凌,無法與丈夫同居;或是丈夫在外有小三,已經搬離家裡5年,卻不肯離婚。

分居多久才能離婚?

分居離婚沒有年限限制,不知道為什麼有些人以為分居幾年就可以合理的訴請離婚。基本上,只要法官認為婚姻責任並無懈怠或是分居理由正當,則即使你們已經分居10年也不一定會獲准離婚。

因此,如果你想用分居來做為單方面的離婚手段,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離婚官司最常見的就是歸責,判斷婚姻中究竟是哪一方的問題造成婚姻難以挽回,通常這個歸責行為不僅能夠直接影響到離婚訴訟是否成功,也會讓你在後續財產分配、贍養費中,爭取到比較好的條件。

★中華民國《民法》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
二、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 有不治之惡疾。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 生死不明已逾3年。
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般來說,分居都會歸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婚姻婚」,然而實務層面上,如前面所說,法官並不會輕易判定分居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分居後訴請離婚被對方反告惡意遺棄?

夫妻2人分居後,你提起離婚訴訟,對方卻因為擔心自己是被歸責的一方,而反咬你惡意遺棄,讓責任回到你身上。遇到這種情況,難道跳到黃河都洗不清,只能啞巴吃黃蓮?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惡意遺棄?
根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得知,惡意遺棄簡單來說,就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論主客觀都拒絕同居,並且有分居之事實;又或是將其中一人逐出家門、不讓其返家,都屬於惡意遺棄之行為。

因此,如果你皆無發生上述情形,基本上不用擔心自己被冠上惡意遺棄的罪名,尤其若是你已經向法院提起過同居訴訟並勝訴,對方卻仍拒絕返家同居,那麼,對法官來說,惡意遺棄的就是對方。而這種時候,提起離婚訴訟的勝率也較大喔!

什麼是分居的正當理由?

分居並不是離婚理由,而是造成難以維持婚姻的佐證依據,一般來說,法官審理這種家事官司不是看分居事實,而是雙方為何會分居、分居後的互動狀況如何、雙方價值觀及成長背景為何,通過多方驗證才會認定夫妻因何原因造成分居,致使婚姻難以延續。

分居的正當理由意即因正當因素而造成之分居,大致上會有哪些可能?
1. 因家人生病,需要夫妻之一方回家照料。
2. 因職業需求出差外地或是一方出國深造等等。
3. 依法令規定致使夫妻二人無法同居,如當兵等等。

分居卻無法成功訴請離婚的情況下,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訴請離婚不一定會成功,主要依據你提出的證據是否足夠且充足以證明雙方確實難以存續婚姻。既然如此,若是真的無法成功離婚,該怎麼做才能保障權益?

★中華民國《民法》第1010條
1.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2.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中華民國《民法》第1089-1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基本上,分居事實以6個月為分水嶺,雖然訴請離婚並未成功,依舊可以依民法第1010條及第1089-1條來停止夫妻財產共有,同時也能請求單獨獲得子女監護權。

你跟配偶正處於分居狀態,有訴請離婚的需求嗎?任何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都歡迎撥打03-2200161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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