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最不樂見的就是伴侶出軌,因為外遇就是違背了婚姻專一的守則,結婚的意思不就是兩個人,一個家嗎?怎麼還會違背誓言、向外偷歡呢?
面臨這種情況除了感到無奈,更多的是悲傷、憤怒,而在法律上針對配偶對婚姻不忠的偷吃行為,是有辦法尋求救濟、討回公道的。雖然隨著時代的改變,法條也有些許異動,但仍然有保障身為配偶基本權益的相關規定。
今天將以新聞案例帶出常見的相關問題,也順道分析過往通姦與現行法規的差異,希望能讓大家更加了解相關規定,若不幸遇上類似情況也能及時處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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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案例
2012年結婚的夫妻育有一子,劉姓人妻婚後外遇彭姓牙醫,雙方更承租套房作為兩人偷情地點,在2018年9月,同為牙醫的李姓人夫意外發現家中錄音機錄到劉妻與彭男的曖昧對話,而他們的婚外情就此曝光,再進一步調查後,理性人夫更發現妻子手機中有大量鹹濕對話「在VT比較輕鬆」、「我想要買情侶睡衣放VT」、「可以換制服,還可以換姿勢」、「抱著你就想啪啪」、「每月月經走了要立馬通知我」、「看到你就想啪啪」、「雖然雞雞老了、但還是天天要」,這些煽情對話從2016持續到2018,可見私情已經持續許久,而發現真相的李姓人夫非常氣憤,2018年10月至彭姓牙醫之診所談判,索賠兩千萬元,同時與劉姓妻子協商離婚,最終於2022年2月正式完成離婚。
刑事:
李姓人夫在當時提告劉妻與彭男「刑法-通姦罪」,但檢察官認為李夫與劉妻在協議離婚時就有「宥恕」(意即:事後原諒寬恕)的行為,所以通姦罪不起訴。(通姦罪現已廢除)
民事:
而李姓人夫也以民是侵害配偶權提告劉妻與彭男。
主張劉女、彭男從2016-2018年之對話紀錄推測雙方見面天數有278天。
依此比例計算,李男、劉女2012年結婚至2018年姦情曝光共計2297天,估算共碰面903次,配偶權遭到侵犯903次,要求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同時請求劉女給付在協議離婚中同意月繳房租1萬5千元,但未完成繳納所積欠的10萬5千元。
劉妻抗辯,李男曾「宥恕」外遇行為、通姦獲不起訴,且903次性行為的計算並不正確,至於房租請求給付的部分,在之前談離婚時,李夫曾同意歸還聘金與蜜月花費等共36萬元,所以積欠房租費用與其相抵消,請求免賠。
而彭男則抗辯自己並不知道劉妻是已婚人妻,不是故意侵害李男的配偶權,也請求免賠。
經過台北地院法官審酌,認為「宥恕」是《刑法》修正前有關通姦罪的附加刑事訴追要件,與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且被告(劉妻)無證據證明李夫有承諾不追究外遇的民事責任,但是原告李男主張2人通姦903次的部分確實缺乏實際證據,不能夠證明為真。
綜合考量雙方智識程度、收入等情狀後,決議判處劉妻及彭男須賠償50萬元,另劉妻應給付積欠之房租10.5萬元,可上訴。
■案件分析與相關法條
刑法 第239條 通姦罪(已於2021年5月廢除)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因為李夫在與劉妻協議離婚時已「宥恕」(原諒寬恕)對方,因此不起訴。
而現今該法已經宣告違憲廢除,所以如今在刑法上是沒有通姦這項罪名的。
雖然現今刑法通姦罪已經廢除,但仍有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可作為反制外遇行為的法律依據。法條如下:
民法 第195條(侵害配偶權)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常見問題:配偶外遇可以要求離婚嗎?
可以。
如果配偶有與他人性交,就符合下列法條第1項第2點;若是交往、精神出軌並無性交,仍可以依第2項「重大事由」提出證據想法院請求離婚。
民法 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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