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需經配偶同意嗎?有關民法「收養」的常見問題
收養的年齡與身分限制、配偶同意與共同收養、本生父母同意、成年收養,以及同性配偶收養
重點整理:已婚者收養,原則上要夫妻共同收養
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只有收養配偶的子女,或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生死不明逾3年時,才可單獨收養;已婚者被收養,依第1076條也要得到配偶同意。收養者原則上須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第1073條),收養須以書面並聲請法院認可(第1079條)。同性配偶依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現在也可以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子女。
- 夫妻收養應共同為之
- 已婚者被收養須配偶同意
- 年齡差:原則20歲以上
- 同性配偶已可共同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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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配偶可以收養小孩嗎?
2022年1月,一對男同志配偶經法院認可,共同成為一名無血緣孩子的養父,被視為臺灣同婚家庭收養的里程碑。當時施行法只明文允許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因此在此之前,常見只有其中一人能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原文(撰寫於2022年8月)提到「收養仍限於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法條還在修法程序中」。施行法第20條已於112年修正,現行條文明定同性配偶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收養規定,同性配偶已可與異性配偶一樣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子女。
本文案例取材自過去的新聞報導,僅作為說明法律概念之用;實際個案結果,仍須依具體事證由法院判斷。
收養的年齡與身分限制
-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 直系血親。
-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例如不能收養自己的孫子女(直系血親),也不能收養姪子、外甥(旁系血親三親等、輩分不相當)為養子女。
收養需要配偶同意嗎?單身可以收養嗎?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已婚者收養:原則上必須夫妻共同收養,不只是取得配偶同意而已;再婚後收養配偶的孩子,則可單獨收養。
- 已婚者被收養:須得到配偶的同意。
- 單身者:法律並未禁止單身者收養,但法院認可時會審酌收養人的照顧能力與子女最佳利益,實務上未必容易。
結婚的要件與同婚登記,請參考 法律問答集:登記結婚的要件
收養未成年人,需要本生父母同意嗎?
-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收養並須以書面為之,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嗎?收養後有什麼改變?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 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但例如為了逃避扶養年老生父母的義務而被他人收養,法院就不會認可。
-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 繼承: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收養期間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停止,原則上不繼承本生父母。
- 姓氏:依民法第1078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應於收養登記前書面約定。
- 終止收養:收養終止後,依第1083條回復本姓及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
收養程序涉及法院認可與多項同意文件,有疑問可撥打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
終止收養後的姓氏與權利義務變化,請參考 養子女終止收養後,姓氏需要修改嗎?收養前後的權利義務的改變
收養常見問題
Q:收養小孩需要配偶同意嗎?
不只是同意,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只有收養配偶的子女,或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生死不明逾3年時,才可單獨收養。
Q:已婚的成年人被收養,需要配偶同意嗎?
需要。依民法第1076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除外。
Q:收養者和被收養者的年齡要差多少?
依民法第1073條,原則上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20歲、他方長16歲以上亦可,收養配偶子女則長16歲以上即可。
Q:同性配偶可以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孩子嗎?
可以。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同性配偶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收養規定。
Q:收養後,養子女還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原則上不能。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於收養存續中停止;但可繼承養父母遺產。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74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