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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後還能告妨害家庭嗎?
侵害配偶權求償條件、蒐證方式一次看懂

「妨害家庭」不是一條罪名,而是《刑法分則》第十七章一整章的統稱——
重婚、詐術結婚、和誘、略誘至今仍然有效,刑事不成立也還有民事求償。

過去發現配偶外遇、婚外情或第三者介入婚姻時,許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告他妨害家庭」。但自通姦除罪化之後,單純的外遇行為已經不構成刑事上的通姦罪,這也讓不少人誤以為「妨害家庭」整個罪名已經走入歷史。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將帶您釐清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的差異、6 個月告訴期限的適用範圍,以及正確的求償管道。

  • 初步諮詢不收費
  • 對談全程保密
  • 專業法律團隊

*不方便講電話也沒關係,用 LINE 打字說明狀況同樣可以。

免費諮詢專線03-2200161
法規快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失效;目前外遇案件以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為主流,《刑法分則》第十七章其餘妨害家庭罪名仍然有效。

一分鐘先看懂:通姦除罪後,妨害家庭怎麼告?

妨害家庭在法律上正式的名稱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十七章。除了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的通姦罪之外,這個章節還包含重婚罪、詐術結婚罪、和誘罪與略誘罪,這些條文至今依然有效,其中重婚罪、和誘未成年人與略誘罪甚至是檢警可以主動偵辦的公訴罪。就算通姦罪無法成立刑事罪責,仍然可以透過《民法》第 195 條第1項、第 3 項主張「侵害配偶權」,向配偶與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 妨害家庭是一整個章節的統稱,不是單一罪名
  • 只有詐術結婚罪與「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屬告訴乃論,須自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
  • 重婚罪、和誘未成年人、略誘罪屬非告訴乃論,不受 6 個月限制
  • 刑事不成立時,仍可依《民法》主張侵害配偶權求償
  • 侵害配偶權不必再證明性行為,只要逾越社會可容忍範圍即可能成立
  • 不確定怎麼歸類,可先撥 03-2200161 免費釐清
CHECK

被妨害家庭的人,通常都卡在這幾題若有符合,歡迎聯繫我們協助您

CASE 01另一半和別人往來密切,
但我沒抓到上床,還能告嗎?
CASE 02通姦罪都廢了,
我是不是只能忍下來?
CASE 03孩子被對方帶走不還我,
這算妨害家庭嗎?
CASE 04我是過了半年才知道的,
現在提告還來得及嗎?
CASE 05想蒐證又怕犯法,
到底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行?
CASE 06打官司要花多少錢?
賠償真的拿得到嗎?
這些問題,我們每天都在回答
先聽您說,再談法律怎麼幫您
婚姻與家事法律.諮詢團隊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SINSIANG LEGAL

謝謝您在這麼難的時候,還願意找資料、還願意為自己爭取。
「妨害家庭」橫跨了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兩個層面:能不能成立刑事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各條文構成要件;就算無法成立刑事罪責,仍然可以透過《民法》主張侵害配偶權請求金錢賠償。我們的作法很簡單:先把您知道的事情排成一條時間軸,再一起看哪些能成為證據、走刑事還是民事比較有利。

從蒐證方向、存證信函、刑事告訴到民事求償與強制執行,我們陪著走完整條路。初步諮詢不收費,也不會催您做決定。

  • 外遇與配偶權
  • 子女監護與交付
  • 離婚與財產分配
  • 家暴與保護令
  • 刑事告訴代理
POINT 01

妨害家庭的定義是什麼?法官怎麼判定?正式名稱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十七章

妨害家庭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十七章,性質上屬於刑事犯罪,須符合各條文構成要件才會成立。這個章節保護的核心利益是婚姻關係的圓滿與家庭監督權的完整,過去外遇最常被提及的通姦罪即屬其中之一,但通姦罪已於民國 109 年(2020 年)5 月 29 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違憲,自公告之日起失效。也就是說,現在單純的「外遇性行為」本身,已經不構成刑事犯罪,就算蒐集到再明確的證據,也無法再用通姦罪提告。

不過,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並非只有通姦罪,除去已失效的部分,目前仍然有效的規定包括重婚罪、詐術結婚罪、和誘罪、略誘罪,這幾條規定分別對應不同的行為態樣。法官在判定時,會依各罪的構成要件個別檢視,而非籠統地以「妨害家庭」一詞概括認定。

民事|最常用

侵害配偶權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後段、第 195 條第 1、3 項

通姦除罪後最主要的求償途徑。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只要親密往來已逾越社會通念可容忍的程度即可能成立。

效果
請求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對象
配偶與第三者,可只告一方
時效
知悉起 2 年、行為起 10 年
刑事

重婚罪

刑法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重婚者與相婚者都要處罰,後婚在民法上原則無效。

刑度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質
非告訴乃論
備註
任何人知悉皆可告發
刑事

詐術結婚罪

刑法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的婚姻,並已取得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確定裁判,刑事才會成立。

刑度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質
告訴乃論
時效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
刑事

和誘罪

刑法第 240 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亦同。即便對方是(非強制)自願的也會觸法,若意圖營利、意圖使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刑度加重。

刑度
3 年以下;加重者 6 月~5 年並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性質
第 1 項非告訴乃論/第 2 項告訴乃論
刑事|刑度最重

略誘罪

刑法第 241 條

以詐術、脅迫、強暴等不當手段誘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照顧。和誘未滿 16 歲之人,一律以略誘論。

刑度
1~7 年;加重者 3~10 年並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性質
非告訴乃論
建議
立即報警並保全紀錄
已失效

通姦罪

舊刑法第 239 條

2020 年 5 月 29 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自公告之日起失效。現行制度改由民事求償處理。

現況
不再有刑事責任
替代
改依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
現行《刑法分則》第十七章重點條文與白話說明(表格可左右滑動)
法條與罪名 原文 白話意指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已經有配偶的人,又跟別人辦理結婚登記,或是同時和兩個人結婚。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欺騙的手段讓對方答應結婚,之後這段婚姻被法院判定無效或撤銷確定。
第 240 條
「和誘罪」
1.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和誘未成年子女離開家庭或脫離監護人的照顧,即便對方是(非強制)自願的也會觸法。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2. 和誘已婚的人離開原本的家庭,即使對方是(非強制)自願的也會觸法。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如果和誘目的是為了營利,或意圖讓未成年子女脫離家庭、監護人後從事猥褻或性行為,不論其一者或兼具兩項都會觸法。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4. 未遂指有行使行為,卻沒有達成效果,一樣會受罰。
第 241 條
「略誘罪」
1.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利用詐術、威脅、強暴等不當手段,強行使未成年子女離開家庭或監護人的照顧,將受刑責懲處。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如果略誘目的是為了營利,或意圖讓未成年子女、有家庭之人脫離家庭、監護人後從事猥褻或性行為,而利用詐術、威脅、強暴等不當手段逼迫,皆觸犯刑責。
3.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3. 就算未滿 16 歲的孩子是自願跟著離開,法律上仍會直接以較重的略誘罪認定,不會因對方同意就減輕評價。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4. 未遂指有行使行為,卻沒有達成效果,一樣會受罰。

常見誤解:「妨害家庭」不是一條罪名

很多人以為報案時可以直接說「我要告妨害家庭」,但它其實是一整章罪名的統稱,橫跨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兩個層面。先確定是哪一條,才知道要向誰提出、有沒有 6 個月的期限、需要什麼證據。這也是最容易白跑一趟的地方。想確認自己屬於哪一種,可以先做一次30 秒自我判別,或直接撥 03-2200161

POINT 02

妨害家庭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一張表看完刑度、性質與期限

很多人以為妨害家庭全部都是「告訴乃論」,只要當事人不提告,檢警就不會介入,但這個認知在通姦除罪化之後,其實已經不完全正確。

依《刑法》第 245 條規定,目前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中,真正屬於「告訴乃論」的,只剩下第 238 條「詐術結婚罪」,以及第 240 條第 2 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而且,依《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刑法第 240 條第 2 項的告訴權僅限配偶本人才能提出,其他家屬即使知情也沒有告訴資格。至於告訴時效,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1條,必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逾期就不能再告,這一點跟過去通姦罪的時效邏輯相同。

而第 237 條「重婚罪」、第 240 條第 1 項「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以及第 241 條的「略誘罪」,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俗稱的公訴罪),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只要檢警知悉,就可以主動提起公訴。雖然沒有受到 6 個月告訴期限的限制,但仍受一般追訴權時效約束。簡單來說,牽涉未成年子女的誘拐案件,警政機關的介入其實比一般人想像的更主動、更嚴格。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與侵害配偶權對照表(表格可左右滑動)
罪名/請求 依據 刑度或效果 性質 期限
重婚罪 刑法 237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非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
詐術結婚罪 刑法 238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訴乃論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 刑法 240 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 依追訴權時效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 刑法 240 Ⅱ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告訴乃論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
(僅配偶本人可提出)
意圖營利、猥褻或性交而和誘 刑法 240 Ⅲ 6 月以上 5 年以下,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非告訴乃論 依追訴權時效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 刑法 241 Ⅰ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 依追訴權時效
意圖營利、猥褻或性交而略誘 刑法 241 Ⅱ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 非告訴乃論 依追訴權時效
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 民法 184、195 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民事訴訟 知悉起 2 年、行為起 10 年
通姦罪 舊刑法 239 已違憲失效(釋字第 791 號)

時效的關鍵是「知悉」,不是「發生」

6 個月與 2 年都是從您知道這件事、也知道對象是誰的那一天起算,不是從外遇或誘拐發生的那天起算。所以「事情已經過很久」不代表一定來不及,反而是知道之後卻拖著不處理最容易錯過。若您不確定自己的起算日,用下面的時效試算先算一次,再打電話讓我們幫您確認。

POINT 03

現在妨害家庭還能告嗎?通姦除罪化後的「侵害配偶權」視情況而定,主要分成刑事、民事兩條路

通姦除罪化之後,很多人第一個念頭就是:「那外遇還能告嗎?」答案是:視情況而定,主要可分成刑事、民事兩條路來看

事實上,通姦罪走入歷史後,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並沒有整個被廢除,重婚罪、詐術結婚罪、和誘罪、略誘罪都還是有效的規定,只要符合各自的構成要件,一樣可以提告。舉例來說,如果第三者刻意誘使有配偶的一方離開原本的家庭、與自己同居,或是誘拐未成年子女離家,都還是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那如果外遇情形沒有嚴重到符合上述任何一條刑事罪名呢?這時候還有另一條路可以走,那就是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縱使無法動用刑法追究對方責任,只要能證明配偶和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已經逾越一般社會可以容忍的界線,並對婚姻的圓滿、信賴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就可以依《民法》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這也是目前實務上最常被使用、門檻相對較低的求償方式。

【案例分享】一心只想告通姦罪的陳小姐,最後改走民事求償

曾有一位來電諮詢的陳小姐(化名),某天意外發現先生和特定女同事的互動異常,譬如很常坐同一輛車、一起吃飯,甚至從手機簡訊中發現多次過夜的紀錄。陳小姐來電時的情緒相當激動,一心只想「告到對方身敗名裂」,但劈頭就問我們:「我要怎麼告通姦罪?」

我們先耐心聽她說完事情經過,才向她說明通姦罪其實已經除罪化,就算蒐集到再多性行為的直接證據,也無法再用這條罪名提告。與此同時,我們也協助她確認先生與同事的往來情形,並沒有涉及誘使一方脫離家庭、與人同居等和誘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刑事責任的部分很難成立。

不過,這並不代表陳小姐求償無門。我們接著協助她釐清手邊已有的行蹤紀錄、通訊內容,以及親朋好友傳給她的出入賓館畫面,說明這些間接證據其實足以佐證雙方關係已逾越一般社會可容忍的範圍,建議她改以《民法》的「侵害配偶權」提起民事訴訟,同時也提醒她保留證據的合法性,避免蒐證過程本身觸法。最終陳小姐調整了原本的方向,改採民事求償途徑,也對整個處理程序有了清楚的掌握,不再像一開始那樣不知所措。

STEP BY STEP

30 秒自我判別選一個最接近的情況,馬上知道該走哪一條路

以下結果依常見實務整理,只做初步方向參考。每個家庭的細節都不一樣,實際能不能成立、能求償多少,仍需就個案事證判斷。

Q1

您的情況比較接近哪一種?

選擇後會立即顯示建議路線、可能依據、時效重點與要準備的證據。

Q2

時效試算:您還剩多少時間?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自「知悉犯人」起算 6 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民事侵害配偶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 2 年(民法第 197 條)。實際起算日仍以個案認定為準。

POINT 04

妨害家庭怎麼求償?走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程序構成要件與門檻都比刑事來得低

誠如前文所提,如果對方的行為不構成刑事上的「妨害家庭罪」,並不代表就求償無門。實務上更常見的做法,是透過《民法》主張「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項民事求償的構成要件與門檻都比刑事來得低,不再像過去的通姦罪,必須抓姦在床或蒐集到明確的性行為證據才能提告,只要能證明第三者和配偶之間的關係已逾越一般社會可容忍的範圍,並對婚姻的圓滿與信賴造成實質影響,就有機會成立。

依《民法》第 195 條規定(表格可左右滑動)
項次 條文原文
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2 項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3 項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用白話來說

只要配偶及第三者在不合法的情況下,侵害了配偶關係應有的身分利益,即使沒有實際財產上的損失,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名譽也受損,還可以要求對方採取回復名譽的適當做法。實務上這條路可以同時對配偶與第三者請求,也可以只對其中一方請求。

慰撫金實務常見量級

侵害配偶權的慰撫金由法院依個案裁量,實務上常見範圍約 5 萬元至 50 萬元,多數落在 10 萬元至 30 萬元之間。以下區間僅供理解量級,不等於保證金額

侵害配偶權慰撫金:實務常見量級(僅供參考,表格可左右滑動)
情節 常見量級 法院通常會看什麼
短暫、次數少的踰矩往來 約 5~15 萬元 持續時間短、未同居、無明顯後續影響
長期交往、往來頻繁 約 15~35 萬元 期間長、次數多、雙方以伴侶相稱、有金錢往來
同居、生育或公開以夫妻自稱 約 30~80 萬元 侵害程度重大、家庭實際破裂、子女受影響
第三者明知有配偶且態度惡劣 可能更高 挑釁、散布、拒不停止,並衡量雙方經濟能力

影響金額的六個因素

婚姻與家庭狀況

結婚年數、有無未成年子女、原本的家庭關係是否穩定。

侵害的期間與次數

一次性事件,或長達數年的持續往來,落差非常大。

是否同居或生育

同居、生子或公開以夫妻自稱,屬情節重大的加重事由。

雙方身分與經濟能力

職業、收入、財產狀況都會影響法院酌定的金額。

造成的實際影響

配偶身心狀況、就醫紀錄、子女受影響程度、婚姻是否破裂。

加害人事後態度

是否道歉、停止往來、有無和解意願,會直接反映在金額上。

比「能拿多少」更該先問的一題

很多人打電話來的第一句是「我可以告到多少錢?」但真正影響結果的,是證據能不能撐起完整的事實,以及您希望這段關係怎麼收尾。想維持婚姻、想離婚並爭取子女、或只想讓第三者付出代價——策略完全不同。把想法告訴我們,我們幫您把可行的選項排出來。延伸閱讀:妨害家庭專欄和誘罪是什麼配偶外遇多次怎麼辦

EVIDENCE

蒐證可以與不可以用錯方法,受害的一方也可能變成被告

妨害家庭案件最可惜的情況,不是沒有證據,而是證據取得方式違法,法院不採、自己還被反告。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分界線。

相對安全,可以做

  • 保留您自己有參與的對話錄音、通訊軟體訊息
  • 對方自願展示、自行傳送或公開發布的內容截圖
  • 共同住居所內公開可見的情形(例如客廳的談話)
  • 住宿、訂票、刷卡、行車與門禁等客觀紀錄
  • 親友、鄰居、同事等第三人的見聞
  • 對方在爭吵中親口承認的內容(留下錄音或文字)
  • 把所有資料依時間排成一條時間軸,保留原始檔

風險很高,不要做

  • 在對方車輛或物品上私裝 GPS 追蹤器
  • 破解密碼翻閱對方手機、電腦、社群帳號
  • 竊聽或錄下他人之間的非公開談話
  • 安裝針孔、偷拍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 未經同意進入他人住宅、旅館房間強行拍攝
  • 在社群、爆料社團公開指名指控或散布私密影像
  • 直接刪除、修改原始檔案(會被質疑證據真實性)

為什麼蒐證這麼麻煩?

因為法律保護的不只有您的婚姻,也包括每個人的秘密與隱私。私裝追蹤器、破解手機、竊聽他人談話,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就算真的拍到了,證據也常因取得方式而被大幅打折。蒐證前先問,比事後補救划算得多。延伸閱讀:手機定位可以當外遇證據嗎可以拿床照提告嗎

FLOW

提告流程五個步驟從整理證據到拿到賠償,實際會經過這些關卡

先保全證據

對話截圖、照片、住宿與行程紀錄、金流單據,依時間順序備份,保留原始檔與檔名,不要刪改。

免費諮詢定方向

確認屬刑事還是民事、是否仍在告訴期間與請求權時效內,以及先談判還是直接起訴比較有利。

正式提出

刑事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告發;民事可先寄存證信函談判,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慰撫金。

偵查與調解

配合檢察官訊問;民事通常先進入調解程序。能否和解、金額多少,取決於證據的完整度。

判決與執行

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若對方不付,可聲請強制執行薪資、存款或不動產,讓賠償真正到手。

在提告之前,你需要注意

先不要打草驚蛇。一旦對方知道您在蒐證,訊息會被刪、帳號會被封、行程會改,原本唾手可得的證據就消失了。在還沒確定策略之前,別急著攤牌、也別在社群上公開指控(可能反被提告妨害名譽)。03-2200161 先聊 10 分鐘,比自己摸索三天有用。

POINT 05

遇到妨害家庭的情況該怎麼辦?免費法律諮詢陪您釐清下一步

看完以上內容,您應該已經清楚,通姦除罪化不代表「妨害家庭」這整個章節都消失了,重婚罪、詐術結婚罪、和誘罪、略誘罪依然有效,而且其中大多數屬於檢警可以主動偵辦的公訴罪,不需要擔心 6 個月的告訴期限。就算刑事罪責不成立,也還有《民法》的「侵害配偶權」這條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不管您現在遇到的是配偶外遇、第三者介入家庭,還是子女被誘拐離家,這些狀況都牽涉到複雜的法律判斷,包括對方的行為到底屬於和誘還是略誘、是不是還在告訴期限內、證據該怎麼準備才有效等,都需要專業協助才能精準拿捏。

一通電話,先把方向釐清

如果您正為此煩惱,歡迎撥打全民免費 24 小時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讓我們陪您釐清現況、規劃下一步,不論是刑事提告或民事求償,都能得到最適合您的建議。有任何疑問,也歡迎儘管提問,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Q & A

妨害家庭常見問題FAQ這些是諮詢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通姦除罪化後,外遇還能提告妨害家庭嗎?

單純的外遇性行為本身已無法用刑事通姦罪提告,但若涉及誘使配偶脫離家庭同居、誘拐未成年子女、重婚或詐術結婚等情形,仍可能構成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就算不構成刑事罪,也能透過民法主張侵害配偶權求償。

妨害家庭案件都要在 6 個月內提告嗎?

不一定,只有告訴乃論的部分,如詐術結婚罪、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才受 6 個月告訴期限限制。重婚罪、和誘未成年人、略誘罪則屬公訴罪,沒有 6 個月的限制,檢警可主動偵辦。

未成年子女被誘拐離家,父母可以自己提告嗎?

當然可以,因為和誘未成年人(第 240 條第 1 項)、略誘罪(第 241 條)屬於公訴罪,父母或監護人一旦發現,可直接向警方或地檢署報案,檢警即可主動介入,不需擔心告訴期限問題。

妨害家庭如果不成立,是不是就不能求償了?

請您放心,即使配偶和第三者之間的越界行為不符合妨害家庭罪的構成要件,但只要他們的關係已逾越一般社會可容忍範圍,仍可依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主張侵害配偶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

和誘罪跟略誘罪有什麼不同?

兩者差別在於被誘人的意願。和誘罪是在對方同意下讓其脫離家庭;略誘罪則是透過強暴、脅迫或詐術等違反對方意願的手段。此外,未滿 16 歲之人即使自願跟隨離家,法律上仍會直接以較重的略誘罪認定。

自己裝 GPS、偷看對方手機取得的證據能用嗎?

風險很高。擅自在他人車輛安裝 GPS 追蹤器、破解他人手機翻閱訊息、竊聽他人之間的非公開談話,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證據能力也常被質疑。相對安全的是您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對方自願展示的內容、共同住居所內的公開情形,以及住宿與行程等客觀紀錄。

侵害配偶權大概可以求償多少錢?

實務上常見約 5 萬元至 50 萬元,多數落在 10 萬元至 30 萬元之間,同居生子或公開以夫妻自稱等情節重大的案件可能更高。金額會依婚姻存續期間、侵害期間與次數、是否同居或生育、雙方經濟與身分地位、對配偶及子女的實際影響、加害人事後態度綜合認定,沒有固定公式。

免費法律諮詢真的不用錢嗎?要準備什麼?

初步諮詢不收費,內容全程保密。建議先準備三樣東西:一、事情發生與您知悉的時間點;二、手邊已有的證據清單;三、您希望的結果(求償、離婚,或先要回孩子)。撥打 03-2200161 或加 LINE 告訴我們,就能在 10 分鐘內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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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婚姻裡多了第三個人,或是孩子被帶走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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