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和外遇對象生的孩子,需要認領嗎?如果不認領?會怎麼樣?
認領、收養、認養、領養的差別,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效力、否認與撤銷,以及原配的權利義務
重點整理:認領是生父的單獨行為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經生父撫育,就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效力溯及出生時(第1069條)。認領不需要原配或生母同意;但子女或生母可以否認認領(第1066條)。生父認領後不得撤銷,除非有事實足認非生父(第1070條)。生父不認領時,可提起認領之訴(第1067條),已無7年期限。原配對這名孩子原則上沒有扶養義務,但可另行主張侵害配偶權。
- 認領不需原配同意
- 認領效力溯及出生時
- 認領後不得任意撤銷
- 認領之訴已無7年限制
本文導覽
認領、收養、認養、領養有什麼不同?
配偶外遇並生下孩子,原配往往陷入兩難:要不要離婚?孩子要不要「認」?首先要釐清幾個常被混用的名詞。
| 名詞 | 意義 | 是否為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
| 認領 | 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子女(民法第1065條) | 是,以真實血緣為前提 |
| 收養 | 沒有親子血緣的人,依法律程序建立親子關係(民法第1072條) | 是,須經法院認可 |
| 認養 | 一般指定期捐款資助特定兒童或動物 | 否,屬民間用語 |
| 領養 | 多指把動物帶回家照顧,有時也被用來泛稱收養 | 動物領養不涉及親子關係 |
收養是建立擬制的親子關係,依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認領則是承認既有的血緣事實,由生父單方即可為之,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認領的效力:需要原配同意嗎?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認領是生父的單獨行為,法律沒有要求必須經過配偶、家人或生母同意。生父即使沒有明確表示認領,只要有撫育的事實(例如長期支付生活費、照顧孩子),也會被視為認領。
認領後,孩子與生父之間就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孩子可以請求扶養,也成為生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與婚生子女的應繼分相同。孩子的姓氏則依第1059條之1規定,由父母約定,或在特定情形下由法院宣告變更。
認領可以否認或撤銷嗎?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認領必須建立在真實血緣上。如果認領的人並不是孩子的生父,孩子或生母可以否認認領;生父本人若事後發現孩子並非親生,也可以依第1070條但書撤銷。至於單純「後悔」、與生母感情生變,都不能撤銷認領。是否具有血緣,實務上常以親子血緣鑑定(DNA)作為重要證據,也會參考雙方交往、同居等客觀事實。
生父不肯認領怎麼辦?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生父拒絕認領時,孩子、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俗稱強制認領)。舊法曾規定須在子女出生後一定期間內提起,但民國96年修法後已刪除期間限制,現在即使孩子已經長大,也可以提起;生父過世後,還可以向其繼承人提起。
生父母事後結婚,孩子的身分會改變嗎?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這種情形稱為「準正」,不需要另外辦理認領,孩子自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
原配要對這個孩子負責嗎?還有哪些權利?
生父認領孩子後,親子關係存在於生父與孩子之間,原配與這名孩子之間沒有血緣,也不會因此成為法律上的母親,原則上沒有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若孩子日後與原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就可能產生扶養義務。即使沒有扶養義務,也不得對孩子有虐待等不當行為。
對原配而言,配偶外遇本身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可向配偶與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也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考慮是否訴請離婚。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於109年5月29日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失效,該條並於110年刪除;現在配偶外遇已沒有刑事責任,只能透過民事途徑處理。
配偶外遇並認領私生子的進一步說明,請參考 老公外遇還認領私生子!我可以反對認領嗎?認領後會怎樣?、外遇又有私生子,配偶在法律上有義務要照顧?;侵害配偶權的求償,請參考 婚姻法律專欄 Q6. 侵害配偶權
外遇子女認領常見問題
Q:配偶要認領外遇生的孩子,需要我同意嗎?
不需要。依民法第1065條,認領是生父的單獨行為,不必經配偶或生母同意;生父有撫育事實時,也視為認領。
Q:生母可以拒絕讓生父認領嗎?
生母不能單純因不願意而阻止認領;但依民法第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否認生父的認領,通常須以認領人並非生父等理由爭執。
Q:生父認領後可以反悔嗎?
不行。依民法第1070條,生父認領後不得撤銷,除非有事實足認其並非生父。
Q:生父不願認領,有時間限制嗎?
依民法第1067條,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認領之訴,現行法已沒有出生後7年的期間限制,生父死亡後也可以向其繼承人提起。
Q:原配對配偶認領的孩子有扶養義務嗎?
原則上沒有,因為原配與孩子之間沒有親子關係;但若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可能負扶養義務。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65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