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新冠疫情不斷蔓延,許多人被匡列、確診,過著憂心忡忡的日子,甚至在外租房子的人也難以返家,可是卻有些房東卻擔憂自己的房子受影響,想將房客趕走,對於房客們而言可說是雪上加霜。但是面對這樣的狀況,房客該怎麼辦?房東真的可以說趕人就趕人嗎?今天就讓免費法律諮詢告訴您。
新冠肺炎來襲,過去曾有新聞報導(2022年4月底的新聞)桃園某房東以可能會確診的理由,想其他的方法趕走房客,並貼公告「請勿利用本棟樓做為居家隔離處所,如有違規以違約論,相關清潔、消毒及聲譽毀損所衍生費用由違約者負擔、賠償」。
而後陳部長也公開說明必須看清楚當初的「租約」,因為這屬於房客和房東的消費糾紛,所以要依照當初訂下的合約條文。但是陳部長有提到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不得對於確診者或匡列、疑似確診者有任何不善、歧視行為。
租約要看房客的租約是屬於「定期租約」還是「不定期租約」。
一、 定期租約:
定期租的租期如果有明確記錄何時到期,就表示房東在租約期滿之前,不可以隨意終止合約、趕走房客。
但是仍需注意合約上的「提前終止租賃條款」,因為根據「民法第453條」規定如果房東要提前終止,必須提前通知房客,且經過房客同意,否則不得迫使房客搬走。
依據民法第 453 條記載: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二、 不定期租約:
如果是不定期租約,房東可以隨時終止租約,但是仍須給房客一段時間,並且提前通知,讓房客有時間可以找尋下一個落腳處,不得說趕人就趕人。
不定期租約有3種情況:
1、 如果當初有簽訂租約,但到期超過1年沒有加上任何的內容或書面,也視為不定期租約。
2、 簽訂的租約時間到了,但是房客依然居住並繳交房租,房東也沒有表示反對,即視為不定期租約。(依據民法第451條規定)
3、 當初簽訂租約就沒有寫約期。
根據「民法」記載:
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意指:租約到期,可能為了方便或是其他因素,沒有簽訂新的租約,但讓房客承租,就是不定期租約。)
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因為依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不得隨意回收房屋,所以不論是不是確診,或是其他疫情影響,房東其實都不可以隨意驅趕房客。
依據「土地法第100條」記載: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如果在隔離期間,房東趕人的話,其實有可能會觸犯「傳染病防治法」,因為政府有公告出房東其實不能因為房客確診、被匡列、居隔,拒絕房客居住,也不能因此歧視他們,否則可依法提告。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記載:
第11條:
1、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意指:對於確診者、疑似確診者、照顧人、居家隔離、被匡列者、醫療人員不得歧視,應保持尊重。)
2、 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意指: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對確診者或其他相關人員錄音、錄影、拍照。)
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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