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已走到盡頭,開始和對方協議離婚時,通常兩邊都想要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若是想要取得監護權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又該如何爭取?以下提供各種常見的問題及解答供大家做為參考。
一般在爭取監護權的官司中,會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建議一開始就找律師協助處理會更理想!如果您有想直接電話諮詢的問題,也可以直接撥打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聯繫。
民法第1055-1條有詳細規定,法院在判決時要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為考量,因此除非必要,否則在法律上男女並不會有太大差別,但是在實務上卻又不盡相同,這邊舉例一些法律明定的監護權判定參考指標: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1. 意願:是否有意願照顧孩子?
2. 動機:爭取監護權的動機為何?
3. 經濟:能否給予孩子足夠的教養資源?
4. 環境:能否給予孩子適當的居家環境?
5. 價值觀:能否給予孩子健全的價值觀?
上述都只是常見的考量,所以經濟並非唯一的裁定因素,畢竟就算你非常有錢,但若是因此工作繁忙有疏於陪伴孩子的可能,也許會變成適合支付較高扶養費的一方、會更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所以主要還是以「孩子跟誰一同生活,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最好」為主。
法律上,經濟條件並非監護權的唯一標準,但父母還是需要具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讓子女能維持基本生活品質。
當您與另一半已走到婚姻盡頭時,時常會遇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問題,若是你們處於還能夠溝通協調的狀況下,那「共同監護」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通常這個會用在爭取監護權處於劣勢的狀態下,才會極力爭取。
因為實際上這個方式非常不便,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若要改戶籍、轉學等,都要對方也同意才能進行。建議多加思考對孩子的最佳利益為何。
若是監護權歸屬於您,另一方仍然有所謂的「探視權」存在!而詳細的內容,如見面時間、見面地點等,則是由父母親一起協議。當然,若是兩邊無法達成協議或是協議內容有侵害到子女的利益,法院就可以聲請或依職權來做決定。
「探視權」這個權利是無論如何都無法放棄的,即使在離婚協議書上有明確寫上放棄或禁止探視的約定,也是無效。
另外,若是約定了探視方法,日後若有重大事故要做變更,可以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或探視方法。
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被判給其中一方,並不表示子女與另一方的親屬關係就此消失。依照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支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仍然應付扶養費直至成年為止。
一般來說,如果是由法院來判決的話,大概每一個月、一個孩子的費用是2萬元左右,但這2萬元是由父母雙方依期經濟能力共同來負擔,若父母經濟能力相當,那就是一人一半、各付1萬元,不論監護權在哪一方。
若是認為對方未盡到照顧的情況,仍然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支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也就是要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任何一場官司都會需要給法院一筆金額,這筆金額稱為「裁判規費」,通常根據官司的耗時、耗力、極複雜程度定價,因此會依照情況的不同而有變動。
請您一定要明白一件事,「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都是相當需要父母雙方的」,若是您為監護權人,請您務必要對孩子盡到義務責任,相對的、也盡可能給對方機會去表現他/她是在乎孩子的,請不要跟孩子約定好後又失約。讓孩子感受到自己是被父母親愛護著的,是相當重要的。即使沒有監護權,您和孩子的親權是永遠存在且無法抹滅的。若是您屬於特殊情況之下需要爭取監護權,也歡迎您來找我們進行免費的法律諮詢,我們願意為每個孩子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如果您有與爭取監護權相關的法律問題想諮詢,只要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聯繫並預約諮詢時間,願我們能夠給孩子一個美好的未來。